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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发布时间:2017-7-22 12:23:52    浏览数:696 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bout Several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I)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03]19号
【发布日期】 2003.12.25 【实施日期】 2004.04.01
【时效性】 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婚姻法综合规定
【修改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
【全文】苏州婚姻律师王跃青律师整理自【法宝引证码】 CLI.3.50970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宝联想:  司法解释约8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12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42827篇 法学期刊约76篇 律所实务约2篇 实务专题约20篇 法学文献约20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9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宝联想:  司法解释约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75篇 法学期刊约3篇 法学文献约2篇 )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7篇 实务专题约1篇 法学文献约1篇 )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4篇 实务专题约1篇 )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5篇 法学期刊约2篇 实务专题约3篇 )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3篇 实务专题约1篇 )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3篇 实务专题约1篇 )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法宝联想:  法学期刊约1篇 实务专题约3篇 )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512篇 实务专题约1篇 )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03篇 法学期刊约2篇 实务专题约1篇 )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375篇 法学期刊约3篇 实务专题约1篇 法学文献约2篇 )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2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07篇 法学期刊约6篇 实务专题约2篇 法学文献约2篇 )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篇 法学期刊约1篇 实务专题约3篇 )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4篇 实务专题约2篇 )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7篇 实务专题约2篇 )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篇 实务专题约3篇 )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1篇 法学期刊约4篇 实务专题约4篇 )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3篇 法学期刊约5篇 实务专题约4篇 )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7篇 实务专题约3篇 )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4篇 法学期刊约1篇 实务专题约3篇 )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47篇 实务专题约3篇 法学文献约2篇 )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46篇 实务专题约3篇 法学文献约1篇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46篇 实务专题约3篇 法学文献约1篇 )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92篇 法学期刊约1篇 实务专题约4篇 法学文献约2篇 )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法宝联想:  司法解释约5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4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38692篇 法学期刊约6篇 律所实务约1篇 实务专题约4篇 法学文献约5篇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579篇 法学期刊约1篇 实务专题约2篇 法学文献约4篇 )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597篇 实务专题约3篇 法学文献约3篇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法宝联想: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3篇 实务专题约1篇 )
 
 
  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篇 )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3篇 法学期刊约1篇 实务专题约1篇 法学文献约1篇 )
 
 
  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篇 法学期刊约1篇 实务专题约1篇 )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37篇 法学期刊约3篇 实务专题约2篇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篇 法学期刊约1篇 实务专题约3篇 )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6篇 法学期刊约1篇 实务专题约2篇 )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40篇 法学期刊约1篇 实务专题约1篇 法学文献约2篇 )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法宝联想:  司法解释约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8篇 实务专题约5篇 )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0篇 法学期刊约2篇 实务专题约4篇 )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法宝联想: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8篇 法学期刊约2篇 实务专题约4篇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3篇 实务专题约1篇 )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篇 法学期刊约2篇 实务专题约1篇 )
 
 
  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3篇 实务专题约1篇 )
 
 
  第三十四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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